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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保2260号

明瑾与明庭星、杨务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瑾,明庭星,杨务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2260号原告明瑾,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明庭星,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杨务娇,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瑾诉被告明庭星、杨务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明庭星、杨务娇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明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明庭星、杨务娇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18幢1-27-4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明瑾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车城南路49号1幢2-16-9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