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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593号

农商银行与高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93号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春霞,女,1962年12月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春霞名下的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8546、08547、08548、08549号房产四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