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1执346号

江西丰阳米业有限公司与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赵和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丰阳米业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赵和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88号国金滨江904室,组织机构代码07426345—2。

法定代表人:李胜泉,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住所地:青山湖区罗万村阳光小区43-56号,经营者:赵和名。

被执行人:赵和名,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赵和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赵和名的存款或收入94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