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6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武功县长宁文科车行,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十字东200米路南。被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西环路110号。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武功县长宁镇文科车行、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征收后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记员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