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陈初凤。被执行人仵琨。申请执行人陈初凤与被执行人仵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仵琨将位于荆州市城南开发区曲江路四号第3栋5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城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协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初凤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仵琨位于荆州市城南开发区曲江路���号第3栋5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城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初凤名下。
二、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卫军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