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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548号

石永方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莫宏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永方,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莫宏升,黄耀斌,潘卢灵,潘花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548号原告石永方。委托代理人覃勇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可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宏升。委托代理人黄明宏,马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耀斌。委托代理人杨炳权。被告潘卢灵。被告潘花兰。(系被告黄耀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方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莫宏升、黄耀斌、潘卢灵、潘花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石永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厚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延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