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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行初字第19号

徐子宏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行初字第19号原告徐子宏,男,汉族,职工。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7号顺德大厦。法定代表人韩学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广河,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宏要求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履行房屋结算和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房屋结算和安置法定职责,本案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子宏负担。

审 判 长  雷素兰

审 判 员  于淑青

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