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执289号

冯君宝与田立君、任东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君宝,田立君,任东辉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冯君宝,男,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县。

被执行人:田立君,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任东辉,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君宝与被执行人田立君、任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