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冯君宝,男,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县。
被执行人:田立君,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任东辉,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君宝与被执行人田立君、任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