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21行初16号
原告:刘剑豪,又名刘红宝,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西省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第四居民组。
被告:稷山县稷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稷山县稷峰镇稷峰街。
法定代表人:黄福民,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敏,男,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凤霞,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刘剑豪与被告稷山县稷峰镇人民政府、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民委员会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要求运城市人民政府和稷山县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协议责任,另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豪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乃昭
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
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