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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行初16号

刘剑豪与稷山县稷峰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豪,稷山县稷峰镇人民政府,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21行初16号

原告:刘剑豪,又名刘红宝,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西省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第四居民组。

被告:稷山县稷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稷山县稷峰镇稷峰街。

法定代表人:黄福民,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敏,男,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凤霞,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刘剑豪与被告稷山县稷峰镇人民政府、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民委员会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要求运城市人民政府和稷山县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协议责任,另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豪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乃昭

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

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