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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099号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099号

原告:朱某甲。

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  于慧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