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刑初94号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6)晋0108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现更正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审判长 孙晓莉
审判员 闫菊霞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薛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