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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执155号

分宜县权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分宜县权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廖永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分宜县权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凤阳乡凤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权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永红,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分宜县权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廖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永红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