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二初字第612号原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荣、童礼军,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龚嘉奎
代理
审判员 袁 晴
代理
审判员 梁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