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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二初字第612号

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二初字第612号原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荣、童礼军,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龚嘉奎

代理

审判员  袁 晴

代理

审判员  梁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