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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641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641号原告刘某,女,住义县。被告李某,男,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左 丽 英

代理

审判员 冯  慧

人民陪审员 郭新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海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