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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行审200号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0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5963923-5。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路北段天意花园A栋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76233J。法定代表人曹建超,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6402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在10日内全额支付你单位工人工资共计64028元,其中:李晓飞4030元、陈磊3897元、谷亚苹3997元、徐宝龙3997元、张亚萍5433元、李新顺6868元、朱文花9095元、邱丹丹12384元、乔晓芳10263元、张沛4064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64028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新

审 判 员  佘明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子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