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19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5963923-5。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763990275。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43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在10日内全额支付你单位平顶山市郑营安置小区二标段工地拖欠的工资共计610000元,其中:赵志强19000元、周文峰18000元、刘士军21000元、吴铁群20000元、杜全力20000元、杜建伟22000元、李改萍20000元、赵天良21000元、胡素梅20000元、马建峰22000元、高银霞20000元、杜红利23000元、符继强24000元、王进广15000元、袁自辉12000元、祁金廷13000元、张自军10000元、张自龙12000元、祁延军12000元、李孝辉10000元、吕海峰12000元、张军营12000元、袁庚午12000元、程晋朋18000元、张云琴18000元、万中香18000元、程晋才16000元、程晋品16000元、华如芳16000元、程晋科18000元、李士民33000元、雷雪岭10080元、张晓艳9960元、张自磊16020元、秦小好10140元、张亚伟4250元、秦小超16560元。收到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工资款,余下432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43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新
审 判 员 佘明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子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