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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123号

徐水兰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劳动争议2016执104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威权,马海龙,马敬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终1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威权,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原审

第三人:马敬权,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曾威权与被上诉人马海龙、原审第三人马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曾威权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上诉人曾威权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曾威权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威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锦霞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