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15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县城东环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姜辉,总经理。被告邢炎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与被告邢炎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炎炎的银行存款1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邢炎炎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