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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28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任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任小亮,邢台市凯博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住所地邢台桥西区冶金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光。被执行人任小亮,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邢台市凯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邢州南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申请任小亮、邢台市凯博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任小亮、邢台市凯博装饰有限公司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