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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4778号

马文杰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马文杰,刘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4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杰。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宣文。

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杰、刘宣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坤

审 判 员  熊 伟

代理

审判员  冷子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皮磊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