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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314号

赵海长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海长,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14号

申请人:赵海长,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工人,本市新兴区新立街道十八委3组。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36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01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6】第36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22,25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赵海长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批次给付申请人赵海长案件款22,250.00元。

二、执行费23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黑0902执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海涛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