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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811号

李佐洋与王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佐洋,王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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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811号

原告:李佐洋,男,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光全,男,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李佐洋诉被告王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王光全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佐洋及其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光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佐洋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向其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后其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到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佐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借原告17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光全目前下落不明。王光全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李佐洋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审核,上列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王光全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佐洋借款本金14.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2014年6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截止到2014年6月20日时借款利息为2.5万元,由王光全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交李佐洋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佐洋人民币拾柒万元整,月息2分。现李佐洋因索要借款本息无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光全从李佐洋处借款,有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借贷关系明确,王光全应当在借款人李佐洋催要时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王光全向李佐洋借款的利息2.5万元认定为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故对李佐洋要求王光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光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佐洋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王光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化霞

审 判 员  马孟祥

人民陪审员  杨达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行:安徽省全椒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