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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财保60号

熊家芝与高剑峰、沙银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家芝,高剑峰,沙银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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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60号

申请人:熊家芝、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白桥镇上桥村9组48号。身份证号512222196404012461.

被

申请人:高剑峰、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如城街道新生村一组15号,身份证号320682198305150199

被

申请人:沙银凤、女、1959年4月22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事项: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股权、机器设备等相应财产或其他权益)。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拆迁安置所得的位于如皋市绿源小区12号楼303室房屋(建筑面积139.35平米)、车库(面积9.89平米)转让给申请人。房屋总价款为538000元。被申请人承诺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可领取产权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488000元(另有50000元双方约定待申请人办妥产权证后七日内支付),被申请人也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申请人装修使用至今。现该房屋由于如皋绿源小区整体验收等问题而导致产权证一直未能符合办理条件,继而申请人至今未能领取房屋产权证。现政府出面以补偿款的形式来补偿所有房屋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该补偿款产生争议。因情况紧急,时间紧迫,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保证法院判决生效后能得以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08月1日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高剑峰、沙银凤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高剑峰、沙银凤其他的等值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