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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235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235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俞慧琴、吴忠祥,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淑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