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235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俞慧琴、吴忠祥,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淑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