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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963之7号

金山山、刘春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先、纪兴福、夏津县津恒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山山,刘春朋,杨国先号,纪兴福,夏津县津恒运输有限公司,金山山,刘春朋,杨国先号,纪兴福,夏津县津恒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963之7号

申请执行人:金山山。

申请执行人:刘春朋。

被执行人:杨国先号。

被执行人:纪兴福。

被执行人:夏津县津恒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兴福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雒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