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963之7号
申请执行人:金山山。
申请执行人:刘春朋。
被执行人:杨国先号。
被执行人:纪兴福。
被执行人:夏津县津恒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兴福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雒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