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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1414号

雷小玲与雷毅玲、谢明杰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小玲,雷毅玲,谢明杰,谢明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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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雷小玲。被执行人雷毅玲。被执行人谢明杰。被执行人谢明章。申请执行人雷小玲与被执行人雷毅玲、谢明杰、谢明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明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福建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明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福建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08内存款人民币3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义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