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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123号

吴永平与马刘学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永平,刘学海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平,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刘学海,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刘学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刘学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吴永平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林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进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