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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4415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415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符洋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