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德弟,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晓丹,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飞,男,197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郝峰,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所。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德弟、韩飞犯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2015)辽县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德弟、韩飞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昭达、刘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德弟及其辩护人郭晓丹、上诉人韩飞及其辩护人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经预谋,驾驶辽AV2G**(使用伪装牌照辽AH42**和辽A1P0**)黑色帕萨特轿车等,冒充电业局、民政局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盗窃、诈骗、抢夺老年人钱财。2009年,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等实施抢劫犯罪一起。(一)盗窃犯罪事实1.2012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以要水喝为由,流窜到辽阳县小北河镇高台子村安X玉(其子安X伟)家,将安家在柜子内的9500元现金盗走。2.2014年8月4日9时许至12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以检修电线线路为由,流窜到柳壕镇南教村刘X娥家,骗取刘X娥信任,随后将刘X娥家中4000元人民币盗走。3.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以要水喝为由,流窜到辽阳县柳壕镇哈蜊坑村杨X福家中,称可以为杨X福办理低保,韩飞以要给送米送面,让杨X福取身份证,让杨X福到下屋收拾房间,将受害人骗走,孙德弟将杨X福放于箱子中的6000元人民币盗窃走。4.2015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以县电业局为老年人换电线为由,开车流窜至辽阳县唐马寨镇长林子村董X岩家,向被害人董X岩索要身份证。被害人将身份证从装钱的包内取出来后,将被害人骗至屋外下屋内,由韩飞假意给受害人照相,孙德弟将后董X岩钱包内45000元人民币盗窃走。5.2014年3月18日13时至14时,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辽阳县柳壕镇刘柳壕村6组徐X宏家,称是辽阳县电业局工作人员,以要给徐X宏办特困户为由将其从其家东屋骗至西屋,一人进入徐X宏家东屋将屋内北窗户木柜里的16000元人民币盗走。6.2013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沈阳市新民县法哈牛镇巴图营子村刘X凤家。以要水为由进屋与受害人聊天,而后谎称低价出售米面油等生活用品,确定受害人存放钱财的地方后,一名被告人借口将受害人支走,另一名被告人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6000元后。7.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沈阳市新民县红旗乡西王岗村鄔X岳家中。以检修电线线路为由与受害人聊天,借口让受害人给烧水,将受害人支走,另一人盗窃人民币2100元。8.2015年3月6日12时,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台安县齐家村赵X侠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家中的电线老化需要更换,并让受害人拿身份证登记。并让受害人到别的房间照相,将赵凤侠家中650元人民币盗走。9.2014年12月8日11时,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台安县桑林镇蒋坨村2组闫X梅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家中的电线老化需要更换,让受害人拿身份证登记照相。并将受害人骗到别的房间,将闫立梅家中500元人民币和放在箱盖上的金戒指、金耳环(一共价值10000元)盗走。10.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台安县桓洞镇三岔村3组唐X海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家中的电线老化需要更换,并将受害人骗到别的房间,将唐永海家中2000元人民币盗走。11.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辽中县六间房乡梁家村胡X珍家。冒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人口普查,并将受害人骗到别的房间,将胡X珍家中3000元人民币盗走。12.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辽中县城郊乡付家屯村李X良家。冒充施工人员要租房子,并将受害人骗到别的房间,将李X良家中10000元人民币盗走。13.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孙德弟伙同韩飞开车流窜至辽中县于家房镇代家房村周X英家。以给受害人办理特困、修房为由,让受害人打点一下,一被告人将周X英骗到东屋照相,另一名被告人将西屋价值3875元人民币(已经估价鉴定)的金戒指和耳环,还有2800元人民币盗走,计6675元。以上盗窃作案13起,涉案价值121425元人民币。(二)诈骗犯罪事实1.2014年4月23日10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办理低保为由,进入辽中县六间房乡梁家村陈X达家,让陈X达拿点钱打点一下,骗得陈X达人民币1700元。2.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办理低保为由,进入辽中县城郊乡双山子村高X坤家,让高X坤拿点钱打点一下,骗得高X坤人民币1000元。3.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冒充施工人员,进入辽中县城郊乡卡北村刘X财家,谎称能办理更多的占地补偿,让刘X财拿点钱打点一下,骗得刘X财人民币700元。4.2014年7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办理低保为由,进入辽中县城郊乡卡北村刘X平家,骗得刘X平人民币800元。5.2013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讨要水喝为由,进入辽中县六间房村新立屯孔X义家,以给孔X义办理医疗保险需要费用的名义,骗得孔X义人民币700元。6.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租院子停放车辆为由,进入辽中县六间房乡久才岗村李X恕家,以先把10捆电线存放在李X恕家的名义,骗得李X恕人民币2500元。7.2014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给镇里修道为由,进入辽中县六间房乡梁家村9组陈X德家,谎称能给陈X德办理低保需要费用,骗得陈X德人民币500元。8.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谎称修理房屋,进入辽中县六间房乡六间房村9组赵X新家,骗取赵X新人民币900元。9.2013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修路的名义,进入辽中县六间房乡许家村2组刘X荣家,谎称能给刘X荣办理低保,需要请领导吃饭,骗得刘X荣人民币1200元。10.2012年冬天,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钻井队租房子为由,进入辽中县六间房乡梁家村刘X国家,骗取刘X国信任后,将刘X国人民币1000元骗走。11.2014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是乡里修道工人为由,进入辽中县老大房高家村庄X鹏家,谎称能给庄X鹏办理低保,需要请人吃饭,骗得庄X鹏人民币1300元。12.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是乡里修道工人为由,进入辽中县老大房乡未家村孙X俭家,谎称能办理低保,需要请人吃饭,骗得孙X俭人民币3000元。13.2013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乡政府工作人员为由,进入辽中县老大房乡路夹河村冯X坤家自称是冯X坤女儿的同学能给冯X坤办理低保,需要请人吃饭,骗得冯X坤人民币1300元。14.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镇政府工作人员为由,进入辽中县满都户镇胡家村李X举家,谎称能给李X举办理低保,需要打点关系,骗得李X举人民币1000元。15.2013年5月份,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冒充修路工人,进入辽中县满都户镇胡家村刘X发家,谎称租刘X发家房屋,以借钱买东西的名义骗得刘X发人民币1400元。16.2013年6月份,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冒充修路工人,进入辽中县满都户镇官粮窖村苏X占家,谎称租苏X占家房屋,以借钱买东西的名义骗得苏X占人民币1200元。17.2014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冒充修路工人,进入辽中县满都户镇满东居民区蔺X斌家,谎称能给蔺X斌办理低保,骗得蔺X斌人民币1000元。18.2014年6月份,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冒充民政人员,进入辽中县满都户镇满东居民区王X芝家,谎称能给王X芝办理低保,需要打理关系,骗得王X芝人民币500元。19.2013年5月,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冒充电力工作人员,进入辽中县满都户镇胡家屯村张X昌家,谎称能在张X昌家租房,利用无法使用的物品骗得张X昌人民币560元。以上诈骗案件19起,涉案金额22460元人民币。(三)抢夺犯罪事实2014年8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孙德弟与被告人韩飞以要水喝为由,进入沈阳新民市张家屯乡张家屯村被害人陈X文(丈夫刘X明)家,谎称陈X文家中的电线老化需要更换,让刘X明出示身份证,刘X明将随身的2450元钱放褥子下面,被告人韩飞让刘X明到外面照相。陈X文看见被告人孙德弟装作倒在床上,感觉不对,忙翻褥子看,2450元钱没有了,就喊,不好了。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四)抢劫犯罪事实2009年3月末,被告人孙德弟打电话约韩飞到山东省胶南找人,孙德弟,韩飞去后,孙德弟告诉韩飞其老乡李X的亲属(孙X峰)被传销的骗了,让韩飞跟着去找传销的,韩飞同意。于是,被告人孙德弟与韩飞、李X(李X1之弟,在逃)、绰号叫“二林子”(在逃)的人来到河北省任丘市。2009年4月2日,被告人孙德弟等四人(其中二人手拿棍子)跟踪被害人陈X培、赵X,在赵X叫开门的瞬间,强行闯入位于华油工行家属楼室内,威胁屋内陈X培、周X然、陈X静、张X,殴打赵X,后将被害人集中到一个房间内,由韩飞看管,其余人将赵X12000元现金,陈X培9500元现金及金朋牌手机(690元购买的),陈X静3000元现金,张X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6500元买的)、一部三星手机(1580元买的),周X然两部手机(金朋牌手机是650元刚购买的,诺基亚手机是210元买的)和2000元钱抢走。韩飞将所抽的烟蒂遗留在案发现场。以上款物计36130元。原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孙德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被告人韩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上诉人孙德弟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我不是抢劫,当时是为了救人;没有进行诈骗,盗窃有的事实不是我做的。抢夺的事儿有,但不是抢夺,是盗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关于盗窃罪,部分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上诉人孙德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综上,希望法庭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上诉人韩飞的上诉理由:没有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犯罪,抢劫的事儿也不知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只有被害人报案笔录及辨认笔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韩飞实施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有罪。通过庭审调查,韩飞只是陪着去,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没有故意,一审法院认定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公正判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关于本案证据,检察员认为证据来源合法,二上诉人编造各种身份,结合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能够证实二上诉人盗窃、诈骗的犯罪事实。关于抢夺犯罪事实,在二上诉人到达被害人家拿被害人东西时,被害人已经发现,定为抢夺罪比较合适。二上诉人辩护人提到的抢劫入户问题,不能根据推断证明被害人是做传销的,被害人居住房屋是合法的住户,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德弟、韩飞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原审被告人孙德弟、韩飞的供述、被害人安X伟、刘X娥、杨X福、董X岩等人的陈述,证人孙X峰、李X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在二审审理期间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德弟、韩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和理由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还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二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关于上诉人孙德弟及其辩护人提出孙德弟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盗窃事实不清,证据有瑕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上诉人韩飞及其辩护人提出韩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大量的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均能够证实二上诉人实施了盗窃、诈骗的犯罪行为;二上诉人在被害人家中拿被害人家中物品时,已被被害人发现,是趁其不备而夺走,故其行为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二上诉人抢劫侵入的住宅为被害人居住的房屋,故二人的抢劫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大庆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李洪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