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薄旭东,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铁南路**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小学西侧家属院。申请执行人薄旭东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建建民初字第05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322执4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