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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民初575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57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曾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