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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228号

李光欣与东营益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欣,东营益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欣。被执行人东营益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光欣与东营益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67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额67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荣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