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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4155号

罗廷均与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廷均,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155号原告罗廷均,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情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35号A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157713E。法定代表人陈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廷均与被告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廷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廷均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廷均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孟荣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