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范某,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216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予以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抚养费1600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范仪华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