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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1799号

史佳荣与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佳荣,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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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1799号

原告:史佳荣,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强,男,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系原告女婿。

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金沙大道1808号杭州瑞纺联合轻纺城五楼配套服务用房区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尔文,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璐,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佳荣诉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纺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史佳荣的委托代理人丁国强,被告瑞纺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佳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史佳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铺返租收益354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杭州瑞纺联合市场返租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购买案涉商铺,并将该商铺返租给被告经营。返租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原告自2013年11月4日起陆续收到被告支付的五期返租收益,此后被告未支付相应返租收益。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返租收益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期间共计六期。被告瑞纺投资公司承认原告史佳荣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佳荣商铺使用权返租收益35424元(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共计六期)及利息(以354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吕瑜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