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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618号

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奎屯新强成套电器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奎屯新强成套电器销售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将拿去丁石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胜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奎屯新强成套电器销售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夏哈拉沙湾街356幢31号。法定代表人马小红。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奎屯新强成套电器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5123.47元,执行费人民币1627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浙江金钟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61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郜文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