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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3196-2号

徐海龙与王召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龙,王召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196-2号原告徐海龙,居民。被告王召祥,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口北海商务大厦4层。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319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召祥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现因被告王召祥已缴纳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召祥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张宝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瑞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