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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初32号之一

庞飞雪、李明华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飞雪,李明华,施津涛,李晓鸣,张瑾,冯建,张瑞萍,步娜,马楠,吴宇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初32号之一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庞飞雪,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国盛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天津市红桥区。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明华,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国盛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资财部顾问,住天津市东丽区。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施津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天津国盛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晓鸣,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国盛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瑾,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国盛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长,住天津市和平区。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冯建,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国盛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汇技术部部长、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亦乐黄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天津市河北区。2015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同年4月8日因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瑞萍,女,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东区。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步娜,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南开区。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楠,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国盛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河东区。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宇琼,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津谨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红桥区。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以2016年3月24日以(2016)津01刑初32号刑事裁定,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的被告人庞飞雪、李明华犯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施津涛、李晓鸣、冯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瑞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瑾、步娜、马楠、吴宇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吴宇琼现可以出庭受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孙 健

代理

审判员  曹向博

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少兵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逃脱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