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树彪,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孟涛,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赵树彪与孟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涛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