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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651号之一

赵树彪与孟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彪,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树彪,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孟涛,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赵树彪与孟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涛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