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256号原告郑夔,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孟显荣,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兰,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森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经四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91139521K。法定代表人陆海岩,职务不详。
原告郑夔与被告江苏森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