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异751号案外人郭喜铎,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珠海区。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号新锦江商务楼*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罗建。被执行人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号高新大厦***号。法定代表人章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大洪涛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喜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喜铎异议称,其购买了大地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温泉开发区权属证号为雨(2003)字第3392号土地上的房屋,现该房屋被本院(2013)成执字第397号执行裁定查封并抵偿给盛大洪涛公司,侵犯其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权益,故请求终止对上述土地的执行。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受理盛大洪涛公司申请执行大地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川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泉公司)申请执行大地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上述两案本院合并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3)成执字第397号、(2013)成执字第736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158.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3393号】。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为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简称南充商行成都分行),面积为59300.3平方米。本院经评估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但公开拍卖、变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本院裁定:
一、将被执行人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158.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雨(2003)字第3392、3393号】作价3288.8万元,抵偿给温泉公司、盛大洪涛公司、南充商行成都分行。其中雨(2003)字第3393土地证项下5930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温泉公司;雨(2003)字第3392土地证项下46286.9平方米土地抵偿给盛大洪涛公司、南充商行成都分行。
二、本院上述所抵偿的大地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上建筑物应分摊的面积,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案外人郭喜铎提出异议的房屋在上述查封土地范围内。另查明,2013年12月14日,四川省洪涛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依据前述规定,在本院查封大地公司土地所有权之前,案外人郭喜铎所提异议的房屋尚未由其合法占有,亦无证据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故郭喜铎所提主张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以因土地被查封而影响其作为购房者权益为由,终止对大地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温泉开发区158.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喜铎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夏小璐
代理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