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桥,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芳,永嘉县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伯春,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厉爱媚,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金桥与被执行人黄伯春、厉爱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伯春所有的位���永嘉县黄田镇黄屿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4××93)。因该房屋为农村唯一一套房屋,暂难以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75791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另申请执行人谢金桥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报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暂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报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或以上财产可以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0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尤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