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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427号

马发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发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427号

原告:马发某某。

被告:马某某。马发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马发某某与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马某某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3、三子马乃某某判给马发某某抚养;4、案件诉讼费由马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发某某与马某某于1990年10月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婚姻登记,婚后生有三男一女四个子女,二男一女均已成年,三子马乃某某,现年16岁,现随马某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多次对马发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农历正月16日,马发某某和马某某母亲因琐事发生矛盾,马发某某就回了娘家,此后两人分居生活。马发某某认为:马某某长期毒打马发某某有其另娶的目的,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马某某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理由:马发某某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初,马某某和马发某某弟弟马松某给合伙在吹麻滩街道开饭馆,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再合伙,2015年5月两人协商由马某某一人经营,此后,马发某某在其娘家人的挑唆下,以马某某没有照顾其弟弟为由与马某某发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16日马发某某回娘家后再没有回来。马某某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马发某某对马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马发某某、马某某于1990年农历10月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02年6月14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三男一女三个子女。长子、次子、长女均已成年,三子马乃某某现年16岁,现随马某某生活。2015年初,马某某和马发某某弟弟合伙在吹麻滩街道经营饭馆,后因经营不善,转由马某某经营,马发某某、马某某及双方家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2016年农历正月16日,马发某某和马某某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马发某某、马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但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综上所述,马发某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马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姬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