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催6号申请人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南市场二期B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2128Y。法定代表人罗素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辉,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0月9日,收款人连城县莲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票金额7000元,票据号10300042/22354234)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以前述银行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庆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 郭露莹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