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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恢34号之一

陈强与张静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强,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陈强与被执行人张静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本案执行条件不成熟,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恢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熟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千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