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陈强与被执行人张静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本案执行条件不成熟,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恢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熟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千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