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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83号

郑州聚果汇科技有限公司与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聚果汇科技有限公司,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绿坊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晓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聚果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杜晓东。被执行人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少锋。被执行人郑州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少锋。被执行人郑州绿坊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少锋。被执行人陈晓凯,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郑州聚果汇科技有限公司与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绿坊源实业有限公司、陈晓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被告绿坊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绿坊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2620元及利息;

二、被告绿坊源实业行有限公司、陈晓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郑州聚果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青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