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962号原告钟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