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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44号

冯欣宇与邓义春、王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欣宇,邓义春,王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44号

原告:冯欣宇,男,1996年6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邓义春,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王春明(邓义春妻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冯欣宇与被告邓义春、王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冯欣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