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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3035号

聂祥雄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聂祥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035号罪犯聂祥雄,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祥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

被告人聂祥雄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聂祥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聂祥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祥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聂祥雄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聂祥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祥雄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