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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162号

原告饶晶诉被告李雪飞、蛟河市顺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饶晶,李雪飞,蛟河市顺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162号

原告:饶晶,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李雪飞,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蛟河市顺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原告饶晶诉被告李雪飞、蛟河市顺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饶晶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