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162号
原告:饶晶,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李雪飞,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蛟河市顺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原告饶晶诉被告李雪飞、蛟河市顺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饶晶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